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
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中小企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黔府法发[200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8日起施行。
委机关各处(室)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中,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以为民、便民、高效、廉洁、法治为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配套制度,改革管理方式,加强作风建设,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好每一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
各市(州、地)经贸委(局)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系统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配套制度。
附件:《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的正确实施,保证机关办事的廉洁和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贸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经贸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承办处室应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承办处室、申报时间、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承办人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省经贸委网站www.gzjmw.gov.cn(下同)、电子显示屏或其他方式上公布。
第四条 委机关办公室统一受理、送达省经贸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委机关办公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书面凭证。同时,立即通知具体承办行政许可的处室,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具体承办处室。
第六条 承办处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书面材料不全或者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者退回申请人。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书后认为可以当场决定受理的,委机关办公室应根据承办处室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交委机关办公室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许可受理后,承办处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通过省经贸委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布,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举行听证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省经贸委各处室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20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依法作出不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承办处室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行政许可相对人对许可实施事项进行自查,定期对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对不予受理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向委机关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
委机关办公室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委法规处、监察室和具体承办处室对复查申请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也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承办处室、申报时间、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承办人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的,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承办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责令立即受理。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责令告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或实地核查而不进行的,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承办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承办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行政许可违反有关规定的,可向委机关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0851)6823163,电子邮箱:wdf@gzjmw.gov.cn。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