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生产企业准入通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07]25号文件转发的《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通告的黄磷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源能源消耗、经济技术指标等要求;
(三)符合《贵州省“十一五”磷及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四)黄磷建设项目立项、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程序要求;
第三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黄磷生产企业,可提出通告申请,并如实填报《贵州省黄磷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申报表》。
第四条 各州、市、地经贸委(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通告申请,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通告黄磷生产企业进行复核。
第六条 省经贸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复核工作。省经贸委以通告形式公布符合《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第七条 获得通告的企业(以下简称“通告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各州、市、地经贸委(局)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通告企业保持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通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八条 通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各州、市、地经贸委(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省经贸委撤销其通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被撤销通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通告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通告复核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所有黄磷生产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贵州省黄磷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