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准入通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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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准入通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07]25号文件转发的《贵州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通告的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贵州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中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源消耗等要求,无淘汰类过磷酸钙、硫酸生产装置;
    (三)符合《贵州省“十一五”磷及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四)过磷酸钙建设项目立项、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程序要求;

    第三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现有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可提出通告申请,并如实填报《贵州省过磷酸钙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申报表》。

    第四条 各州、市、地经贸委(局)负责受理本地区过磷酸钙生产企业通告申请,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通告过磷酸钙生产企业进行复核。

    第六条 省经贸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复核工作。省经贸委以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形式公布符合《贵州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第七条  获得通告的企业(以下简称“通告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各州、市、地经贸委(局)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通告企业保持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通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八条 通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各州、市、地经贸委(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省经贸委撤销其通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被撤销通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通告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通告复核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所有过磷酸钙生产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贵州省过磷酸钙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申报表》

 

         请点击下载:贵州省过磷酸钙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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