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乱检查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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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减负办[2008]1号


关于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和各种乱检查行为的意见

各市(州、地)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省减负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减轻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负担,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对非法增加非公有制企业负担治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国家和省的一项重要决策。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非公企业在工商企业数量上已占1/2强,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应缴税金都得到大幅增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进一步改善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减轻非公有制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清理并编制涉企收费目录,企业有权拒交目录外费用。
    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定期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编制《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定期公布。对《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各级减负办财政、物价部门查询或举报。
   (二)严格相关涉及非公企业的收费管理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可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必须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在办公场所或者网站、报纸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各级物价、监察部门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城乡集贸市场收费和管理
    对城乡集贸市场收费,应符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和标准。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坚持合法、合理和便民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有关检查规定开展执法活动。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各类评比达标表彰行为。
    1、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严禁无依据和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处罚应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
    2、对企业的行政审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依法可以设定行政审批的政府规章为依据,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时限进行。严禁无依据审批、超期限审批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推诿刁难,借机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企业重复办理各种证照。
    3、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省法制办、省审改办、省监察厅、省减负办负责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
    (五)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
    1、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出具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以及实施检查的人员等内容,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综合协调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活动。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和多头检查。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于检查前一个月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研究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3、对企业进行检查,应严格按照《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要求,规范检查行为。
   省法制办负责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涉及纪律和人员处分的,由省监督厅负责。
 
    三、加大监督力度,保证非公有制企业的负担监督成效
   (一)动态监督非公有制企业的负担情况。各地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违反规定的收费、处罚等非法增加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的行为,直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该退回的款项要坚决退回,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该给予处分的要坚决处分。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密切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举报工作,通过企业投诉来发现并监督和整治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和各种乱检查行为。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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