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贵州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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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经贸企改〔2003〕267号 

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 国家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 贸企业改〔2002〕859号),我们起草了《贵州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 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2002〕8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实现国有企业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的目标。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 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 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关于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1. 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2.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4.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条件的,经经贸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认定后,按照黔国税发〔2003〕30号文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审核,除税法规定的以外,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本“意见”下发前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按以上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比照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已按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不得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关于改制分流的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利用以下“三类资产”: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四、关于改制分流的形式
  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参股、控股等方式按照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改制分流。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资产盈利能力、经营者素质,职工承受能力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五、关于资产处置
  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原主体企业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2002〕313号)办理,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评估,并制定股权设置方案,办理国有资本变动手续,报财政、国土等部门备案。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隶属关系,中央在黔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省属企业报省政府批准;地州市属企业报地州市行署、政府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国有资本变动手续。
  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允许将土 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六、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坚持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依法维护债权,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七、关于劳动关系的处理
  原主体企业要依法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 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改制企业要在工商登记后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关于企业改制分流的申报程序
  据不同的隶属关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中央在黔企业改制分流,按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明确的程序办理。
  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批复,并抄送债权银行省级分行、省工商局备案。省经贸委出具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产权多元化的 认定证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并对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地州(市)属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可参照省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报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批复,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社会和保障厅、债权银行省级分行、省工商局备案。
  改制分流的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及黔国税发(2003)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分流要制订可行的方案,并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原主体企业应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当地党委和政府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各地政府和工商、税务、土地、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主动搞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的富余人员增强改制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0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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