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工业发展中促进农民工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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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经贸企业〔2009〕10号

    各市(州、地)经贸委(局)、各县(区、市)经贸局、有关大中型企业: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农民工出现了回流现象,为切实解决好回流农民工遇到的就业和生活困难,促进农民工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回流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8〕74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我省工业发展促进农民工就业工作
  各级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执行黔委厅字〔2008〕74号文件精神,制定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和措施,明确具体部门、确定专人来抓这项工作,确保抓得住、抓得实。
  二、拓宽渠道,千方百计扩大农民工就业
  (一)积极发挥国有企业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国有企业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企业不裁员、不减薪、不欠薪,对生产经营确实遇到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在岗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扶持企业通过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并尽可能多吸收回流农民工就业。
  (二)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各级经贸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促进就业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作用,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服务,重点支持有市场、有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缓解这类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提高其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并积极支持回流农民工创业。
  (三)充分发挥投资和项目建设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在审核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等专项资金时,各地要把劳动密集型、成长性好、吸纳回流农民工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项目申报和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通过项目和资金支持,达到扩大就业和最大限度吸纳回流农民工就业的目的。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各级经贸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出台的政策和办法进行认真清理,凡是影响、限制企业发展,增加企业负担的文件和规定要立即停止执行,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要增强服务意识,创造宽松的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帮助企业早日走出困境,确保在稳定现有就业岗位的基础上,争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四、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各级经贸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用工需要,加大对农民工上岗技能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增强培训效果,注意围绕当前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民工上岗后能充分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五、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努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同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企业要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确保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于确实困难企业,也要保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切实抓好本地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三年内不接受其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技术创新等项目的申报。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一是做好“困难企业”界定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界定工作,协助企业用好用足针对“困难企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政策。
  二是建立信息调度制度。各级经贸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就业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于每月25日前将当地企业促进农民工就业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报送省经贸委。
  三是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农民工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传递企业用工信息,千方百计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共同做好促进农民工就业工作。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徐 进     杨 波
                                                          联系电话:6824501   6892285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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