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综[2009]42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适应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2009年4月1日前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包括2008年取消和停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前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三、2009年4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综合处 庞龙军 0851-6824761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王林宝 0851-5251016
附件: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点此下载
|